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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 护 词
来源:王彦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7
浏览量:1229
关于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吴某的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吴某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由被害人直接引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2015年10月**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因见到被害人张某 对其妻有亲密动作在自己的诊所内,而被害人张某已是有妇之夫且有孩子,被告人吴某才激愤伤人,被害人的无耻举动是导致该起伤害案件发生直接原因,被害人有这不可推卸的责任。
2、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吴某   案发后,经亲朋好友的劝说,自己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在朋友的陪同下,于2016年**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人吴某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 的家中有身患心脏病长期卧床的母亲和身患多种疾病的父亲,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困顿,被告人的父亲吴某某拖着病体,背着药包,不辞辛劳的多次来到西安,苦苦哀求受害人,诚心感动了受害人,终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及其父亲通过求爷爷告奶奶向亲戚朋友借钱支付了赔偿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5、被告人吴某具有自愿认罪、当庭悔罪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无论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某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   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根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院给被告人吴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
王彦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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