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旭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刘某诉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代理词
来源:王彦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浏览量:1531

关于刘某诉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王彦旭律师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的代理人,依法出席法庭,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通过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和原告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针对 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一.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并予以严惩

2013****日凌晨2时,被告人张某等人与本案受害人也就是死者王某发生争执,进而被告人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捅向死者身体,被告人身体张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残忍,符合《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恳请法院从严从重判处。

二.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定罪量刑,并予以严惩,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中对受害人王某背部和胸部各捅了一刀,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背部连捅了两刀,且被告人都曾于2013****日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可见其一贯表现不良,有着极其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动刀,从其捅刀部位,足见二被告人的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恳请法院从重处罚。

. 请求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汪某,王某某定罪量刑,并予以严惩,从重处罚

虽然被告人汪某,王某某没有动手,但没能阻止事情的发生,在本案中属于共犯,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以上被告人不存在当庭认罪和向受害人家属道歉的行为,且表示没钱可赔,证明其不具有认罪悔罪,抚慰被害人家属的诚意

.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某等人承担赔偿项目有法律依据

由于被告人张某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受害人丧失了年轻的生命,同时被害人的孩子也失去了父亲,而受害人的孩子刚满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22.27.28.29.30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受害人王某某的2年的暂住证为凭,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 被告人张某等人应对原告人所要求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张某等人的共同故意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王某死亡,根据<人身损害解释>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某娱乐广场对顾客有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

从案件事发2013127凌晨2时至4, 某娱乐广场有足够的时间报警却没有报警,放任事态的发展,致使事件继续扩大,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 某娱乐广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人张某等人理应对原告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遇害时,其年龄刚刚22,正是青春年少的青年小伙,本来有母亲即原告人刘某一手拉扯成人的受害人,自小就缺少父爱,他的遇害,是他的两个呀呀学语的孩子也过早的失去了父亲,缺失了父爱,噩耗传来,原告人刘某身心受到巨大的打击,整个人的精神完全崩溃了,这种痛是撕心裂肺的,只有失去亲人的人才能体会,这种伤痛和心灵上的创伤是金钱无法抚慰的,活生生的生命已经失去,唯一能慰籍生者的却只能是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是充分的。

2000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其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一致而失去效力,《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发布时间为20031226,且该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实施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侵权责任法》施行于201071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理应支持原告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审判长.审判员,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被非法剥夺,受害人的离开,给其家人留下了无尽的伤痛,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悲剧,带给母亲的心灵创伤将伴随其一生,可怜的孩儿在以后的成长中,将会无数次的向母亲问起亲生父亲,作为邹丽将会无数次的被揭开心灵上的伤疤,时时以泪洗面孤独终老,一切的一切,不会因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制裁就可挽回,但也只有严惩凶手才可告慰死者抚慰生者。

以上代理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合理采纳。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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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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